■業務項目:
受理申報「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
☉申請範圍:
平地地權規定地價地區,其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建、雜、祠、鐵、公、墓、線、道、堤
等地目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
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土地,且位於下列範圍者。
1.都市土地依法劃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不能建築區。
2.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及依法限制建築區。
3.都市計畫範圍外之非都市土地。
☉申請時間: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如符合申請規定者,請於期限內備妥文件至本所
農業課洽辦,逾期不予受理申報。應備書表及證件:檢附下列文件。
1.本申請書表。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戶籍謄本。
4.標示土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包括申請人現耕、現有農地)最近一個月內各乙份。
5.標示土地如屬都市土地仍供農業使用,請檢附分區用證明,如符公告事項第一條作農
業設施使用者,應檢具核准或容許使用文件憑審。
6.若係公有出租建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查證土地,請承租戶檢具委託書、承租栔約
書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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