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應檢具文件、書圖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登記謄本,如非申報人之土地,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租賃契約之影本。 (二)處理土地位置圖。 (三)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含排水系統、構造物)、構造物示意圖、賸餘土處理地 點及安全設施。 (四)修築道路:平面配置圖、構造物示意圖、賸餘土處理地點及安全設施。 (五)改善道路:路段位置圖、各路段改善內容、數量及其平面配置圖、賸餘土處理地點 及安全設施。
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施工,免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但仍應將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通知主管機關,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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