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芎林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婦女福利政策,補貼生育婦女所需營養費用,以提高生育率,增加本鄉人口數,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補助對象:
申請產婦營養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婦或配偶之一方須設籍本鄉,並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二)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三、發放金額:每胎補助新臺幣壹萬元整。
四、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
凡符合本實施計畫規定之產婦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者視為放棄權利;補助款領取後,若發現有誤領情形,公所將追回已領之補助,申請人亦須配合繳回。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四)委託代辦者,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五、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施行日期: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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