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前項第四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兒童及父母戶籍地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相關表單請連結至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03&s=160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