芎林鄉公有零售市場前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清潔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2月修正施行)
- 依據規費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資源,特訂定本標準。
- 以本鄉市場前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清潔費為限。
- 收費標準如下:
- 本鄉市場前市場用地清潔費收費標準,以月繳方式,攤販使用面積每1平方公尺公尺每日酌收新台幣10元整,每月以營業26日計算,清潔費應於每月15日前繳清,逾期繳納時,按下列規定加收滯納金:
-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所滯納數額之百分之一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額之百分之十五。逾期合計二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終止使用權利。
- 因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攤(鋪)位並於當月二十日以前申請者,次月起停用期間清潔費不予收取;當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者,次月清潔費全額收取,餘停用期間清潔費不予收取。恢復使用攤(鋪)位當月清潔費依實際營業日天數計算併入次月清潔費收取。申請停止使用以三個月為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一次。
- 本鄉市場前道路用地清潔費收費標準,以日繳方式,攤販使用寬度每1公尺每日酌收新台幣10元整。
- 本收費標準自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及向芎林鄉鄉民代表會備案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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