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7條:明定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3條附表:
(一)種類「7胸腹部臟器障礙」:
1、「胰臟」、「胃」、「脾」、「腎臟」、「小腸」、「大腸」、「肛門」、「膀胱」、「生殖器」、「乳腺」等障礙:鑒於醫學技術進步,部分器官已可於診所施行切除手術,因器官切除之真實應屬明確,並無爭議性,爰就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增訂全民健保特約診所。
2、「生殖器障礙」第「7-40-I」項:為強化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刪除審核基準有關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之年齡限制,並改以身體損傷程度區分障礙等級,將因傷病割除子宮、因瘢痕致陰道口狹窄,陰莖不可能插入、陰莖大部分缺損或瘢痕等畸形,移列於新增項目「7-40-I」狀態「生殖器遺存缺損者」,障礙等級修正為第12等級,並配合修正審核基準文字。
3、「生殖器障礙」第7-41項:基於喪失單側睪丸或割除單側卵巢,對身體機能仍有一定程度損傷,爰於審核基準予以增列,並修正項目「7-41」狀態為「生殖器遺存障礙者」,障礙等級定為第13等級。
4、「腎上腺素障礙」及「骨盆障礙」:為強化被保險人權益,新增「腎上腺素障礙」為第7-44項、「骨盆障礙」為第7-45項。
(二)種類「9頭、臉或頸障礙-頭、臉或頸部缺損」:為落實性別平權理念,並加強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不分性別,障礙等級訂為第8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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